問與答
Q&A
原則上,到環保局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後,如果費額在2,000元以上,就必須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管制。
各項污染防制措施若未能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且執行上確實有困難,請依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本局同意後為之。
標示牌設置之目的,主要是為了方便民眾發現有污染情事時,得以向該工地人員或當地環保機關反應,並即時解決污染問題,因此標示牌最好是設置在工地周界明顯易見之處,而相關環保資訊則要讓民眾得以知悉為主,故字體不宜過小,而標示牌材質部分,則以經久耐用為主要考量,材質不限。
管理辦法規定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工程進行期間,逸散粒狀物造成空氣污染。而依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全阻隔式圍籬係指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因此圍籬只要是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即可,材質部分並無特別限制。
防溢座之設置,係為防止工地內含泥砂之廢水溢流至工區外,造成水污染及空氣污染,故圍籬底部若無法設置防溢座,可以以緊密連接的沙包代替,但仍應由營建業主提出替代防制措施之申請。
營建工程圍籬之設置,除用以區隔施工區域及非施工區域外,亦可防止因工地內施工引起之揚塵,造成工區附近粒狀物污染問題,故規定營建工程周界應設置圍籬,且須有一定之高度。簡易圍籬雖管理辦法並未特別規定其型式規格,但仍須具有防止揚塵污染之功能,一般簡易圍籬以紐澤西護欄(塊)較為常見,因此簡易圍籬之設置可以此作為參考,另須注意簡易圍籬間必須緊密接合,中間不得有縫隙。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農田及牧地由於其高度不足,為防止污染之逸散,仍應於工地周界設置圍籬,林地部分,則要視林木之高度及密度是否具有足夠之防逸散能力來決定是否應設置圍籬。
工地內的料堆若正在操作或使用,是不必進行覆蓋的,但當日工程完工後或料堆不使用時,則必須加以覆蓋。
車行路徑之防制措施,除用以避免車行揚塵之產生外,同時也盡量減少施工車輛輪胎沾附之砂土量,避免施工車輛將污染帶至工區外,因此車行路徑不宜採用壓實及配合灑水之防制措施。
本局目前正積極推動裸露地稻草覆蓋之防制措施,既可符合經濟及達成污染防制之目的,亦可解決稻田露天燃燒之問題,可謂一舉數得,歡迎各營建業者踴躍使用稻草來進行裸露地覆蓋。
整地階段之工程,建議可準備足夠之帆布,當日整地工程完成後,立即使用帆布覆蓋,即可避免污染產生;若為較大型之營建工程,則建議分區進行整地。
管理辦法規定之工地出入口一定要有加壓洗車設施,因此若僅設置過水路面,並不能符合管理辦法之規定,一定還要有加壓洗車設備才行。
出入口設置洗車設施的目的在於防止工地內施工車輛離開工地時,車身、輪胎挾帶砂土造成工區外道路之污染,因此只要是有施工機具或車輛離開的出入口,均必須設置洗車設施。
移動式工程若確實無法設置固定之洗車設施,則建議可以使用洗街車作為替代防制設施,但記得必須向環保局提出替代申請。
出入口設置洗車設施的目的在於防止工地內施工車輛離開工地時,車身、輪胎挾帶砂土造成工區外道路之污染,因此只要出入口有施工機具或車輛離開的可能,無論工程施工階段,都必須設置加壓洗車設施。
鋼骨結構之結構體於鋼骨結構架設完成前,並無粒狀污染物之產生,故不需設置防塵布(網),在鋼骨結構架設完成後,進行內、外牆混凝土之澆置時,才需要依規定於鷹架外緣設置防塵布(網)。
依照管理辦法規定,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輛,應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因此不可使用防塵網覆蓋車斗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