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說明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替代防制設施申請應於開工前三十日提出)

營建工程須符合下列四原則之一始可提出替代防制申請: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營建工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中,如已針對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做出承諾事項,而承諾事項與管理辦法規範內容不符,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得免審查程序。

二、影響公共安全及權益

  營建工程依管理辦法規範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如涉及影響公共安全及權益者,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三、防制設施設置困難

  營建工程因設置空間不足或工程特性等因素,無法依管理辦法規範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四、原有設施替代

  營建工程原有設施其防制效率或功能等同管理辦法規範防制設施者,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填寫說明: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下載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

一、基本資料
  申請表基本資料欄,如:工程名稱、業主…等,應填寫完整。

二、工程概要
  工程概要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工期概要。
   (二)施工方式及順序。
   (三)開挖深度。
   (四)構造概要。
   (五)總樓地板面積。

三、工程周遭環境概述
  說明工程周遭的地理環境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營建工程四周道路狀況,如車流量。
   (二)附近環境敏感受體,如學校或醫院。

四、申請原因
  應說明營建工程無法依管理辦法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原因。

五、替代防制設施內容
   (一)原有防制設施
     指營建工程依管理辦法應設置之防制設施名稱,如圍籬或防塵網。
   (二)替代防制設施名稱
     指營建業主申請替代管理辦法規範防制設施之設施名稱,如清掃車。
   (三)替代防制設施內容
     替代防制設施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設備規格。
     2.設備功能。
     3.執行流程。
   (四)替代防制設施操作方式
     替代防制設施操作方式,應包含下列項目(如為非機械或人為操作之防制設備設置,則免
     填第1、2、4項):
     1.施作強度。
     2.施作頻率。
     3.施作範圍。
     4.操作紀錄方式。
   (五)替代防制效率(功能)
     1.替代防制設施之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須以量化數字表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替代防制設施之功能(僅適用於工地標示牌、防溢座、廢水收集坑、沉砂池等不具有空氣
      污染物直接防制功能之設施)。
     ※各項防制效率所需達之防制效率如附表所示。

六、替代防制設施照片
  替代防制設施照片,應包含下列情形:
     1.設施照片。
     2.設施運轉或設置照片。
     3.設施施作、設置地點周遭環境照片。

七、證明文件
  下列二種情形應提相關證明文件:
     1.替代防制設施為具有空氣污染物直接防制功能之設施者:檢具替代防制設施之粒狀污染
      物防制效率證明文件。
     2.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防制設施,替代管理辦法規範防制
      設施者:檢具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申請審核作業流程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之各階段作業流程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