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營建工程須符合下列四原則之一始可提出替代防制申請: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營建工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中,如已針對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做出承諾事項,而承諾事項與管理辦法規範內容不符,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得免審查程序。 二、影響公共安全及權益 營建工程依管理辦法規範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如涉及影響公共安全及權益者,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三、防制設施設置困難 營建工程因設置空間不足或工程特性等因素,無法依管理辦法規範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四、原有設施替代 營建工程原有設施其防制效率或功能等同管理辦法規範防制設施者,營建業主可據此向主管機關提出替代防制設施申請。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填寫說明: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下載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表 一、基本資料 申請表基本資料欄,如:工程名稱、業主…等,應填寫完整。 二、工程概要 工程概要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工期概要。 (二)施工方式及順序。 (三)開挖深度。 (四)構造概要。 (五)總樓地板面積。 三、工程周遭環境概述 說明工程周遭的地理環境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營建工程四周道路狀況,如車流量。 (二)附近環境敏感受體,如學校或醫院。 四、申請原因 應說明營建工程無法依管理辦法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原因。 五、替代防制設施內容 (一)原有防制設施 指營建工程依管理辦法應設置之防制設施名稱,如圍籬或防塵網。 (二)替代防制設施名稱 指營建業主申請替代管理辦法規範防制設施之設施名稱,如清掃車。 (三)替代防制設施內容 替代防制設施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設備規格。 2.設備功能。 3.執行流程。 (四)替代防制設施操作方式 替代防制設施操作方式,應包含下列項目(如為非機械或人為操作之防制設備設置,則免 填第1、2、4項): 1.施作強度。 2.施作頻率。 3.施作範圍。 4.操作紀錄方式。 (五)替代防制效率(功能) 1.替代防制設施之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須以量化數字表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替代防制設施之功能(僅適用於工地標示牌、防溢座、廢水收集坑、沉砂池等不具有空氣 污染物直接防制功能之設施)。 ※各項防制效率所需達之防制效率如附表所示。 六、替代防制設施照片 替代防制設施照片,應包含下列情形: 1.設施照片。 2.設施運轉或設置照片。 3.設施施作、設置地點周遭環境照片。 七、證明文件 下列二種情形應提相關證明文件: 1.替代防制設施為具有空氣污染物直接防制功能之設施者:檢具替代防制設施之粒狀污染 物防制效率證明文件。 2.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防制設施,替代管理辦法規範防制 設施者:檢具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申請審核作業流程 替代防制設施申請之各階段作業流程如下圖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