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新竹縣營建工程優良廠商
統計至114年2月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1年11月1日修正)」,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主要修正重點包含改善粒狀污染物排放、降低大型工程環境影響及強化業主監督責任。
為鼓勵營建業者遵守空污法、落實營建管辦相關規範、積極配合環保相關政策推廣,針對優良營建廠商特予公開表揚,提供相關營建業主及工程廠商知悉、效仿。本次篩選表揚名單如附檔、項目如下:
一、列管工地近2年至少連續5次經查核後統計無缺失、未接獲陳情與告發業者。
如針對新竹縣所屬營建工程防制措施、空污防制經費編列項目有疑惑者,請聯繫本局,將派員前往進行輔導。
二、承諾工期內進場機具半數取得環境部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如針對新竹縣所屬營建工程進場施工機具欲取得環境部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請聯繫本局,將前往進行檢測。
三、因應科技發展導入科技化污染管制措施與設備,包含設置空品(或噪音)微感器、自動通報設施、自動污染防制設施(如自動灑水設備)。
如針對新竹縣所屬營建工程欲導入科技化污染管制,惟尚缺相關設置構想者,請聯繫本局,將派員前往進行輔導。
檔案下載:114年2月新竹縣營建工程績優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