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地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並維護各項防制設施,落實下列防制措施,降低施工揚塵與粒狀污染物逸散。
| 工地標示牌 | 工地標示牌內容應載明: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 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 ◎ 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新竹縣公害檢舉電話 03-5530060 全省環保檢舉專線 0800-0666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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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周界圍籬 | ◎ 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圍籬及防溢座 ◎ 第一級不得低於二.四公尺;第二級不得低於一.八公尺 | ![]() ![]() |
| 物料堆置 | 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覆蓋防塵布、覆蓋防塵網或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等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措施。 | ![]() |
| 車行路徑 | 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揚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 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 第一級營建工程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 第二級營建工程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 裸露地表 | ◎ 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植生綠化;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配合定期灑水 ◎ 第一級營建工程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 第二級營建工程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 車行出入口 | 車行出入口應設置洗車台(包含加壓沖洗設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流 ◎ 設置廢水收集坑 ◎ 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 ![]() |
| 結構體 | 結構體施工架外緣,應設置有效抑制揚塵之防塵網或防塵布;除一樓主要出入口外,其餘結構體均應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 | ![]() |
| 上下層物料運送 | 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方式: ◎ 電梯孔道 ◎ 建築物內部管道 ◎ 密閉輸送管道 ◎ 人工搬運 | ![]() |
| 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 | 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有效抑制揚塵之防制設施:以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覆蓋,應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