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徵收

  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工廠)及移動污染源(車輛)均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隨油徵收)。然而空氣污染之來源並不僅限於上述兩類污染源,以營建工程所造成的懸浮微粒(PM10)與逸散性粉塵(TSP)等對臺灣地區空氣污染的影響最大,也最為民眾所詬病,因此社會各界質疑營建工程未納入徵收對象有失公平,故政府乃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向各營建工地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徵收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乃將營建工程所造成空氣污染之社會成本反映在此費用上,並將所徵收之費用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上。

適用對象凡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申請開工之營建工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各營建業主需向地方環保局申報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額計算公式徵收額度=費率 × 工期 × 工程規模
或 徵收額度=費率 × 工程合約經費
繳費時機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
  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費額。
  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納,並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徵收申繳流程
至環保局
核算金額、審查文件
開立繳費單
繳費

工程完成申請後可至全省臺灣銀行繳納。